2015/11/9

建築物條例 申請合法房屋證明、建築物證記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的問題

建築物條例 申請合法房屋證明、建築物證記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的問題 

 原本我是要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的,但是後來發現我們的房子沒有建物謄本、也沒有使用執照,用地號去查也查無資料,也就是說有可能我們的房子沒有登記(是民國60年以前的房子,原本用途是農舍,因為沒在都市計畫裡面)然後縣府的人就說要先申請"合法房屋證明"(需要哪些資料??到哪申請??)還要申請完稅證明(需要哪些資料??到哪申請??)我現在就是要登記我們的房子,然後申請出房屋權狀、建物謄本 、建築物使用執照,有什麼方法可以快速的解決這些問題嗎??然後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到哪辦理???



申請出房屋權狀、建物謄本 、建築物使用執照,有什麼方法可以快速的解決這些問題嗎??然後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到哪辦理???
A: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是可以申請辦理房屋(建物)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但是房屋在建築時沒有申請建築執照,現在是沒辦法補辦使用執照了!
依目前法規條例的房屋登記申請順序是:
1.建築執照
2.使用執照
3.建物(房屋)所有權狀
4.建物登記謄本民國57年6月6日前(建管前)蓋的房屋應該有房屋稅繳款書或水費、電費繳納證明或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或門牌編釘證明...只要有繳房屋稅,或目前因未達起徵點不用課征而免繳納房屋稅(房屋現值會折舊),請至稅捐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並註明”起課年期”,再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只要有以上其中一項文件,要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很簡單的。
房屋稅籍證明”或”完稅證明”申請需附資料:
1.申請書(稅捐處提供)
2.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
3.所有權人印章4.房屋稅繳款書收據影本(如遺失,可免附但需知正確地址)
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需附資料及程序:(需做二件申請案件)第一件
1.建物測量申請書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
2.房屋稅籍證明影本一份(或其它證明文件)
3.身分證影本一份(正反面)
4.普通印章一枚(蓋章)
※ 地政事務所測量員至現場勘測無誤後,會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領取”建物測量成果圖”後,再申請第二件 。
1.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
2.登記清冊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
3.房屋稅籍證明影本一份(或其它證明文件)
4.建物測量成果圖一份
5.身分證影本一份(正反面)
6.普通印章一枚(蓋章)
※ 1.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
2.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予以公告十五日。
3.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則予以登記繕狀;公告期間如有人提出異議者,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4.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收件收據及印章至領件櫃台領取建物所有權狀,並可申請建物登記謄本。
※ 地政規費:第一件 建物測量規費:$4000元第二件 第一次登記規費:權利價值 2 /1000+書狀費一份$80元※ 若委託代書辦理則代書費約$5000元左右。
土地登記規則第 48 條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其權利價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 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
二 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
第 79 條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一 、 區分所有之建物申請登記時,如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二 、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 (鎮、市、區) 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一 、 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二 、 門牌編釘證明。
三 、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 、 繳納水費憑證。
五 、 繳納電費憑證。
六 、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 、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八 、 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
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 (鎮、市、區) 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第二項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 第9項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
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
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第 11 條 第2項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參考資料 工作經驗


建議你不要申請,如果只是要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就去借人房屋申請就好了,因為要申請那些跟申請建築執照差不多,所以也要花一些錢!
如果你的房子是在區域計畫實施地區,就看當地的區域計畫實施日期是幾年,只要你的房屋稅稽證明(稅捐處,上面有房屋課稅開始日期)日期確定是在區域計畫實施日期前,就可以申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了,如何申請要問當地建管單位.同樣可以拿合法的房屋稅稽證明申請一般行業的設置(一般行業不用使用執照的範圍一樣問當地建管單位,因各地不同)ps:以上情形是在房屋稅稽證明上的日期點都是符合規定的情形下,如有違章建築的情形就不太適用
你的房子沒保存登記!
依據營利事業登記的行業不同,建築物的需求不同,例如一般辦公室及店鋪`小吃店依據營登簡化要點,若為總樓層五層樓以下建築物,只要房屋有權狀即可登記,若無權狀可依合法房屋之四項證明文件(原始稅籍'原始戶籍'用水記錄'用電記錄)來登記,只要四種文件其中有一項於民國60年以前,該建築物即可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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