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9

台北市建築公會 政府規定民國幾年前的老房子可以就地合法?

台北市建築公會 政府規定民國幾年前的老房子可以就地合法? 

 政府規定民國幾年前的老房子可以就地合法?可以申請房屋所有權狀嗎?到哪裡辦理?

Q:政府規定民國幾年前的老房子可以就地合法?
A:依各縣市政府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以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來說,第卅二條:本法(指建築法,民國六十年十二月廿二日總統令修正公佈)施行前(所以指民國六十年以前)已建築完成而未領有建築執照之建築物,得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免由營造業簽章一、建築法第卅條及本自治條例規定之書件、圖說。

(一般來說是申請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現況照片...........一大堆)。


二、建築線指示圖。(要畫地籍圖、現況圖至各縣市都市計劃課申請指示)
三、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如過戶、水電單據........等可證明者)
四、建築師或結構專業技師安全鑑定書。(要花錢請公會做鑑定)
五、建築物完成日期證明文件。(證明是民國六十年以前蓋的,如照片、營造廠完工證明等等,年代久遠很難認定,要看承辦人員的自由心證)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程序蠻複雜,基本上花錢請建築師辦理即可,取得使用執照後,即可辦理產權登記。

Q:屋齡18年如何辦理?
A:你家就屬於違建,要花錢消災、程序更複雜,請建築師幫你辦,相關法規及程序說明如下:
第一:先罰錢(一定罰,不然無法申請建築執照),依建築法第八十五條,......
一、擅自建造:處建築物造價(法定工程造價,一般RC以5000元/M2計)千分之五十以下罰緩............。
二、擅自使用:處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緩............。
各縣市罰則各不同,大概罰千分之五左右,你家擅自建造及使用,一般罰千分之十,如以50坪計(約165M2),165x5000x10/1000=8250第二、補辦建造執造、使用執造、補辦產權登記,建築法第二章有詳細說明。
因為重新申請建築執造,要適用新法規,有時候你家建蔽率、容積率或其他退縮規定、法規規定等等,如果無法通過,對不起,就把違規部分拆除後再申請。
第三、好麻煩怎麼辦委請專業建築師事務所幫你辦理,程序真的很麻煩,又要罰錢,縣市政府承辦一定是依法行政,所以程序免不了。
參考資料 自己目前接手辦理某國小建築執照及產權登記(已辦理三年尚未成功)。

舊有合法建物一般指建築管理前的房屋(民國65年)可申請房屋權狀(日後增建部份不行)地政事務所18年之建物就只好補照才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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