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0

建築師考試的過程與方法內容? 建築師考試報名

建築師考試的過程與方法內容?建築師考試報名 

建築師考試的過程與方法內容?建築師執照如何考到的~?過程要經歷哪些關卡呢?另外主要的內容要考哪些呢????大概每年幾月考?有什麼大家公認很棒的補習班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訂定之。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三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四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建築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建築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學院建築研究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及建築法規、營建法規、都市設計法規、都市計畫法規、建築結構學及實習、結構行為、建築結構系統、建築構造、建築計畫、結構學、建築結構與造型、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構造、結構特論、應用力學、材料力學、建築物理、建築設備、建築物理環境、建築環境控制系統、高層建築設備、建築工法、施工估價、建築材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敷地計畫、環境景觀設計、社區規劃與設計、都市交通、區域計畫、實質環境之社會計畫、都市發展與型態、都市環境學、都市社會學、中外建築史、建築理論等學科至少六科,合計十八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者。
四、普通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並曾任建築工程工作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五、高等檢定考試建築類科及格者。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一、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並曾任建築工程工作,成績優良;其服務年資,研究所畢業或大學五年畢業者為三年,大學四年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有證明文件者。
二、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第五條第三款學科至少二科,有證明文件者。
三、領有外國建築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並具有建築工程工作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科及格,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建築工程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第八條  證明第五條第四款、第六條第一款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或經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經歷證明書,並須附繳一年在八十分以上,其餘均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考成、考核通知書或成績優良證明文件。前項證明擔任建築工程工作年資,以專任者為限。繳驗服務證明書之內容應包括曾參與建築物設計或施工之工程名稱、地點、面積、結構形態及所擔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民營事業機構服務證明書及成績優良證明,應經法院認證。
第九條  證明第六條第二款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聘書、教育部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及學校發給之講授建築學科證明書。任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所載之年資起算年月為準。兼任年資以折半計算。
第十條  證明第六條第三款之資格,應繳驗外國建築師證書、發證時依據之法規抄本及應試時所具學歷、經歷證件。如係建築師考試及格者,並應繳驗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如僅以學歷取得建築師證書,並應繳驗   在學全部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第十一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中華民國憲法。      
二、專業科目:       
建築計畫與設計。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營建法規與實務。建築結構。建築構造與施工。建築環境控制。
第十二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其應試科目:      
一、建築計畫與設計。
二、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
三、營建法規與實務。
四、建築結構。
五、建築構造與施工。
第十三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其應試科目:      
一、建築計畫與設計。
二、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
三、營建法規與實務。
四、建築結構。
第十四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中華民國憲法採測驗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第十五條應考人具有第六條或第七條資格之一,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者,其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建築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通知申請人,並依規定參加本考試;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
第十六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或准予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前項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十七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報名費。
六、體格檢查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者)。
前項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應於本考試開始報名二個月前,以通訊方式為之;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十八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建築師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身分證明、經歷證件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
第十九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前項科別及格制,指各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
第二十條  本考試全部科目及格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核發考試及格證書。前項體格檢查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資格之一或第六條各款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應本考試或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第二十二條  本考試全部科目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      
   
        參考資料
         http://www.exam.gov.tw/law/content_show.asp?NO=396&Rnd=0.2895625

 
           
(網友補充)
第二十三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本規則第十一條條文修正發布前,依原規定應本考試九十、九十一年考試,其各專業科目成績均已及格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本規則修正發布生效日為證書生效日期。

通常是在每年的12月考試~至於補習班每個縣市的都不一樣,建議你可以從報上或網路上尋找~~    
           
1.報考專技考試取得。
2.學歷-補習或自修-考試。自修仍是要向他人借補習班資料。
3.建築計畫與設計、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營建法規與實務、建築結構、建築構造與施工、建築環境控制。
4.12月考,以往都在聖誕節附近,現在提前了些。
5.實力及九華是老字號。相關考試內容可於考選部網站搜尋。
           
有關考試科目等問題樓上各位大大都已將資料完整貼上,不吝贅述.
至於考試方法(或稱為技巧)個人提供一點經驗談,建築設計與敷地計畫考試時間長,也最容易磨損鬥志,建議應堅持(撐)到最後,考試時不妨多加些設計說明的小圖            
           
準建築人手札網站討論區
建築師考試/準備
已經考到的、正在準備的、還沒決定要不要考的,都進來瞧瞧吧!
http://www.forgemind.net/php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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